第二部分 評分辦法
一、表演技能類評分辦法: 1.各評委獨立打分,所有評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2.評分要求: (1)一試成績最高分為 95 分,最低分為 80 分;二試成績最高為 95 分,最 低分為 85分(其中,聲歌系一試成績最高分為 95 分,最低分為 70 分;二試成 績最高分為 95 分,最低分為80 分;三試成績最高分為 95 分,最低分為85 分)。 (2)所有分值只能保留小數(shù)點后一位。 (3)同一試中相同分數(shù)最多只能有兩個。 (4)評分表中除評判分數(shù)外,要對每個考生的表現(xiàn)寫出具體量化的標準,并在考試過程中要求所有評委按照評分表規(guī)范打分。 (5)凡屬多位評委打分的情況,均采用個別打分后合計總分并取平均值的方式,其中 5 至 10名評委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11 至 15名評委去掉 兩個最高分和兩個最低分;16 名評委以上(含 16名)去掉三個最高分和三個最低 分。 (6)評委在每一試中必須全程打分,如出現(xiàn)漏打、錯打等情況,則取消該評委此試相應科目所有打分成績。 3.表演技能類專業(yè)考試采用電子評分,按考試單元收集考試成績。評委在打 分器上提交成績后,須在現(xiàn)場打印出的成績表上簽字確認,當場貼封。所有評委貼封完畢后,由招辦工作人員收取。紀檢工作人員、考場負責人共同簽字后,送 交招生辦公室備查。 4.一試(聲歌系一、二試)由各系參與計算分數(shù),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交招 生辦公室,以便出榜。二試(聲歌系三試)統(tǒng)一由學院設立的算分中心計算分數(shù)。 二、筆試類考試命題及評卷辦法: 我校本科招生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相關命題、組卷、評卷工作 參照國家級考試相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1.命題: (1)涉及命題的各系由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命題小組(小組成員必須為講師及以上職稱專業(yè)教師),命題小組組長原則上由系主任擔任,為第一責任 人。命題小組負責試卷出題,組長負責試卷的組成及審核。命題小組人員名單對 外應嚴格保密,凡命題小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間接泄露考試內 容。 (2)命題人員不得保留試題副本及與試題有關的材料,嚴禁在公用計算機或服務器上進行命題工作,不得將試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過互聯(lián)網傳遞。 (3)命題工作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命題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在指定時間進入命題現(xiàn)場,紀檢部門派專人介入??荚嚱Y束前,所有現(xiàn)場人員不得擅自離開 封閉場所。命題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與外界聯(lián)絡通信。有帶通信工具的應交紀檢人員密封管理。 (4)命題工作因實際情況無法全程封閉管理的,應建立試題庫,試題庫內 相應試題數(shù)量一般不少于當年需用數(shù)量的 10 倍。試題庫應按試卷保密規(guī)定封存。 開考前一天,在封閉管理環(huán)境中,在紀檢人員的監(jiān)督下啟封,由命題小組組長根 據隨機抽取的題目,組成待用試卷。待用試卷數(shù)原則上不少于須用試卷數(shù)的 2 倍。 (5)招辦工作人員在紀檢人員的監(jiān)督下,隨機抽取考試用卷,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印制試卷并封存使用。未使用的待用試卷繼續(xù)封存。 (6)所有涉密人員必須簽訂保密責任書。 2.評卷: (1)涉及評卷的各系應成立由講師及以上職稱專業(yè)教師組成的評卷小組,由各系在學院本科招生委員會中的委員任組長,負責組織領導相關評卷工作。 (2)招生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在規(guī)定時間、地點、集中評閱試卷。試卷評閱參照國家級考試規(guī)定執(zhí)行。 (3)評卷人員要嚴守紀律、保守秘密,嚴格執(zhí)行評卷規(guī)定,評卷全程必須關閉手機等電子設備,并置放于指定地點。 (4)評卷須有 2人以上獨立閱評。所有評卷小組成員不得發(fā)表對任何試卷 的任何評判,不得涂改考生答卷,不得將試卷帶出評閱現(xiàn)場,不得翻閱他人評閱 或復查的試卷,所有試卷均應密封評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試卷。 (5)抄襲試卷的判定由評卷小組報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后,會同相關專家共同判定。如判定抄襲,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三、視唱練耳、基本樂理考試算分及及格線劃定辦法: 1.視唱練耳、基本樂理全校統(tǒng)一安排在三試中進行。 2.視唱練耳成績=練耳成績×70%+視唱成績×30%(練耳或視唱任一考試 缺考,視唱練耳成績記為缺考)。 3.視唱練耳、基本樂理成績作為資格分處理,未達及格線的考生原則上不能 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除音樂科技系各招考方向外)。 4.視唱練耳、基本樂理及格線劃定辦法: (1)劃定范圍:原則上按各招考方向獨立劃定(音樂教育系按音樂教育- 聲樂特長、音樂教育-鋼琴特長招考方向獨立劃定;中國樂器演奏招考方向拉弦 樂器、彈撥樂器為一組劃定,吹打樂器組獨立劃定)。 (2)視唱練耳、基本樂理及格線原則上為60 分。如考生該科成績達到 60 分的人數(shù)低于參加該科考試人數(shù)的80%時,下調及格分數(shù)線使及格人數(shù)達到參 加該科考試人數(shù)的 80%為止。 (3)各招考方向專業(yè)總成績排名第一的考生(其中,音樂教育系按音樂教 育-聲樂特長、音樂教育-鋼琴特長招考方向分列、中國樂器演奏按各樂器分列、管弦樂器演奏按各樂器分列),若視唱練耳或基本樂理單科距及格分數(shù)線 10 分以 內(含),視為該科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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