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體檢要求
第四十二條參加學校自主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在2月底前參加廣東省普通高考體檢,學校公布各專業(yè)擬錄取名單后,擬錄取的考生在3月24日前向學校提交考生本人2017年高考體檢表復印件,無高考體檢表復印件的考生視為自愿放棄錄取資格。 第四十三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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