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入學復查、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通過書面評審并參加綜合素質測試的考生收取報考費,標準為11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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