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錄取原則
(一)在文化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180分、體育專項考試成績達到60分的基礎上,根據(jù)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和體育專項考試成績3∶7比例進行綜合評價[綜合成績=(文化考試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分項目依據(jù)考生填報的志愿梯次順序擇優(yōu)錄取,優(yōu)先錄取一志愿考生,未完成計劃再錄取二志愿考生。 (二)按規(guī)定對具備一級運動員等級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的考生,可在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三)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其他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錄取后不得轉(zhuǎn)入學校其它專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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