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者: 千小梔| 查看: 5915| 評論: 0|來自: 12948
第十三條 為保證單獨考試招生的工作順利、有序進行,學校成立單獨考試招生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凡屬考試、考核、錄取中重大問題,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監(jiān)督機制。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單獨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jiān)督,保證單獨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實施“陽光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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