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六條新生通過單獨招生在校學習期間,在學費、住宿費、戶口遷移、日常教學管理和畢業(yè)文憑等方面與參加普通高考的學生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條經我院單獨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按照錄取通知書要求到校注冊。逾期未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對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者,將按規(guī)定取消入學資格,并將其檔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yè)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guī)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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