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招生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規(guī)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基本情況
1、學校名稱: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
2、學校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河路。
3、郵政編碼:841000。
4、辦學類型、層次:是新疆財經大學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財經類獨立院校,學院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涵蓋經、管、法、文學等學科。
5、院校代碼: 13561。
6、上級主管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教育廳。
第三條 學歷待遇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yè)要求,準予畢業(yè),由學校發(fā)給畢業(yè)證書。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為認真貫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精神,加強對高校招生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學、規(guī)范,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設立由學院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招生期間由招生委員會主要成員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條 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構成為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領導、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招生工作人員、紀檢監(jiān)察工作人員及教師、學生代表,另學院還聘請社會監(jiān)督員巡視學院錄取現場,并對考生及家長設立開放日,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jiān)督。
第六條 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qū)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zhí)行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并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制定有關招生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 由校紀檢監(jiān)察人員負責監(jiān)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錄取規(guī)則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qū)招生委員會及招生辦公室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以文化考試為主要入學考核形式,堅持標準,嚴把招生入口關,對考生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錄取。
第十條 學院招生對象為參加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的考生,學院在國家本科三批次或按照各省市招生辦公布的獨立學院錄取批次計劃錄取。
第十一條 考生必須具有報考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志愿。并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普通本科三批次或各省、市、自治區(qū)獨立學院批次錄取分數線。錄取考生志愿優(yōu)先,各志愿無分數差。服從專業(yè)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yè),不服從專業(yè)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十二條 在內地省區(qū)招生錄取時,必須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方可線上調劑錄取,否則一律不調劑錄取??缡^(qū)招生計劃如無法完成,調回新疆錄取。
第十三條 我院調檔比例為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0%,在此范圍內,由我院根據高考成績、專業(yè)志愿、考生的綜合素質以及相關單科考試成績等情況擇優(yōu)錄取。
第十四條 若變更計劃,必須經我院招生領導小組審定后,報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錄取體檢標準以教育部、衛(wèi)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其補充規(guī)定為基本依據,考生須如實填報健康狀況。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qū)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jié)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六條 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結果將在學院招生公示欄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招生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qū)考生和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根據當地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招生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學金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學院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學費:電子商務:每生、每學年11000元;其他類:每生、每學年10000元,住宿費: 6人間:每生、每學年800元。教材費:預收四年教材費1000元,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 學院除執(zhí)行高校國家獎學金、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高校國家和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等政策外,還設立學院獎學金及評優(yōu)獎勵等,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yè)。
1、高校國家獎學金 8000元/年;
2、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 5000元/年;
3、高校國家助學金;
4、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
5、學院設一、二等獎學金;
6、評優(yōu)(三好學生、標兵,優(yōu)秀學生干部、標兵)獎勵。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學院面向全國18個?。ㄖ陛犑?、自治區(qū))招生,詳細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二十一條 考生直接在高考志愿本科院校三批次明確填寫“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專業(yè)”,并注明正確的聯系方式(家長姓名及聯系電話),以便學院在錄取期間如有問題,便于與考生及家長聯系。
第二十二條 學習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學制四年。民考漢考生插入漢語班學習;民語言考生預科按照學院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院公共課程中的外語為大學英語,請外語語種非英語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guī)定辦理注冊手續(xù)。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未按學校規(guī)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注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本院2016年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機構和個人辦理本院普通高考招生相關事宜。對假借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以往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guī)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新疆財經大學商務學院招生辦公室工作地址及聯系方式: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杭州西街237號
郵編:830026
聯系電話:0991-7842275
傳 真: 0991-7842275
網 址: http:// www.xjuf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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