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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法(修訂)

          | 發(fā)布者: 千小梔| 查看: 970| 評論: 0|來自: 10863

          摘要: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學習生活保障,實施精準資助,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培養(yǎng)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yǎng)學生誠實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擔當、互助共享的優(yōu)良品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學習生活保障,實施精準資助,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培養(yǎng)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yǎng)學生誠實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擔當、互助共享的優(yōu)良品質,確保各項資助政策能夠落到實處,結合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四條 學生資助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規(guī)范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校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學工部、教務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部,具體負責全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獎助學金等有關資助工作。

          第六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分院領導擔任組長,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為成員,負責本分院學生資助的申請、審核、評議、上報等工作。

          第七條 各班級成立學生資助評議小組,一般不少于7人,由班主任擔任組長,主要學生干部、學生代表為成員,負責本班級學生資助的評議工作。評議小組在每學年開學時成立,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學生資助的種類及內容

          第八條 學校建立包括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社會資助的“獎、貸、助、勤、補、減、免”的多元學生資助體系。

          第九條 政府資助

          (一)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勵志獎學金詳見《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獎學金管理及考評辦法》

          (二)國家助學金

          1.申請對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學生;

          2.資助金額: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500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500元。

          3.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部分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yè)的重要形式。貸款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

          (四)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

          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以及直接招收為士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對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應征入伍前在高校就讀的學生(含新生)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五)退役士兵教育學費資助

          對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申請,由政府給予學費資助,資助標準為本??粕ê呗殻┟繉W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按照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貸款代償

          浙江省地方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粕?含高職),自愿到浙江省的一類一檔地區(qū)和海島縣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3年以上(含3年)的,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第十條 校內資助

          (一)綠色通道

          為切實保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順利入學,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即對被錄取入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學校一律按先辦理入學手續(xù),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二)學生獎學金

          學校設立各類獎學金,詳細內容見《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及管理辦法》文件。

          (三)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參加有組織的勞動和社會服務,獲得一定報酬的資助方式。詳細內容參見《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四)學費減免

          對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來自“三區(qū)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qū)的家庭經濟困難且未受過違紀處分的學生可減免部分學費,減免標準為3000元/年。

          (五)赴國(境)外交流項目專項補助

          為鼓勵支持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赴國(境)外高校、企業(yè)或國際組織學習、交流、實習等,為學生提供國際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學習、實習機會,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國際交往能力和競爭能力,學校設立學生赴國(境)外交流項目專項補助。詳細內容見《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赴國(境)外交流項目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六)發(fā)展性資助項目

          發(fā)展性資助項目重在培養(yǎng)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yǎng)感恩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成才,真正實現“資助”與“育人”的有機結合。每學期開展發(fā)展性資助項目申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個人或團隊按照義工服務類、學業(yè)提升類、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類、創(chuàng)新創(chuàng)意類、社會實踐類等主題進行申報,項目分常設性項目與臨時性項目,項目資助經費一般為500—3000元。

          (七)臨時性困難補助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分院在特殊時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走訪并發(fā)放一些慰問金或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的適用范圍:

          1.家庭遭受自然災害導致經濟出現困難。

          2.父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遭受重大變故導致經濟出現困難。

          3.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變故出現經濟困難。

          4.因為其他外在因素導致在校期間出現臨時經濟困難。

          5.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一條 思源基金

          思源項目是學校與寧波北侖慈善總會共同設立的助學基金,由全校師生、校友和企事業(yè)單位等愛心人士(單位)捐贈??梢詾榧彝ソ洕щy學生提供學費、生活費、小額創(chuàng)業(yè)經費等資助。詳細內容參見《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思源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社會捐助

          各級慈善機構、企事業(yè)單位通過獎學金、助學金等方式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各類資助。

          第四章 學生申請資助的程序

          第十三條 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在每學年開學初,首先通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認定辦法詳見《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取得受資助資格。

          第十四條 通過認定程序取得受資助資格后,學生本人按照學校下發(fā)的學生資助文件要求,視不同的資助項目向分院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學生所在班級評議小組對其申請進行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報送本分院學生資助工作組。

          第十六條 分院學生資助工作組對評議結果進行審核,并將擬推薦的受資助學生名單報送學工部。

          第十七條 學工部對分院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批后,實行公示,然后按有關程序發(fā)放資助金。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二級學院每學年對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審查,對受資助學生的學習生活情況進行跟蹤和監(jiān)督,如發(fā)現存在弄虛作假情況,一經核實,即取消其受資助資格,收回資助金。情況嚴重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給予紀律處分,并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梢圆唤o予或減少困難補助:

          (一)受學業(yè)警告;

          (二)違反校紀校規(guī)且被處分者;

          (三)由于個人責任造成被盜、被騙等,導致臨時性生活困難;

          (四)個人經濟困難且不愿意參加勤工助學、義工服務(志愿者活動)的。

          第二十條 各分院應對經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狀況進行實時關注,采取相應資助措施進行扶助,以改善其基本的學習和生活狀況,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yè)。

          第二十一條 各分院應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導學生誠實守信、自強自立,實現“資助”與“育人”相結合。加強受資助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學生在畢業(yè)離校前簽署受助確認書,知恩感恩,學校提倡受助學生在以后有能力時向思源基金或慈善機構捐款,將愛心傳遞。

          第二十二條 學校鼓勵獲得資助的學生當家庭經濟狀況出現好轉并超出學校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時,主動向學校提出停止資助。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貧困學生助學資金的監(jiān)管:嚴禁挪用、擠占助學資金,做到??顚S?,嚴禁弄虛作假。同時要加大對貧困學生助學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接受紀檢、監(jiān)察、審計部門的監(jiān)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寧波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法》(寧職院學〔2017〕10號)即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工部負責最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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